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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更加明确
发布日期:2009/4/21 
 

  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据了解,目前多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在县一级,也有的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市一级能否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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