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聚焦三农
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流转费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09/3/6 13:25:47 
 
    案例:农民刘老汉头脑灵活,满肚子都是生意经,一直在城里做副食品加工生意。5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本家一个侄子刘刚,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6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20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2006年10月,刘老汉在城里买了房,一家5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听说后,认为他“迁出”户口,就意味着不享有该村的一切权利,应该将2006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刘老汉却认为:我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刘老汉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
  点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法律赋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永久地拥有这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转费”后,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流转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流转费”是分期支付的,“他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邮箱: nongyou1996@126.com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营口路1号
电话:0631-5626025 5626026  
鲁ICP备05011157号   

鲁公网安备 37100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