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根据市、区农村经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村级财务管理是农村经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财产保全、电子信息技术等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工作流程,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区、乡经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民主管理和公开机制。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和出租、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大项目投资、大额举债、年度财务预决算、干部报酬等,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规范实行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四)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财会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要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通过知识的不断更新,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实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所在的乡经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做好规范化建设村的审计工作。在开展各项常规审计的基础上,要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审计;结合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实行会计电算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利用电脑和专门的电算化软件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推进我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三、试点范围 已实行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的乡,要在巩固、完善和提高的基础上,在本乡全面推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其他乡至少选择2个村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年内我区50%的村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四、加强领导,做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 各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试点村。并于4月10日前将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名单上报区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财务统计管理科。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广东省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3月27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广东省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东农资办〔2009〕1号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为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运行情况,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决定从2009年起,实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月报统计制度,并对原报表体系和统计要求作若干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在现行年报、季报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月报统计制度。月报和季报的表式完全一样,但部分指标的填报要求不同。今后逢1、2、4、5、7、8、10、11月的报表称为月报表;逢3、6、9、12月的报表称为季度报表。月报以经联社为单位起报,经济社暂不填报月报,但仍须报送季报。 (二)月(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和补充情况表。 (三)由于新增月(季)度补充情况表的内容已涵盖了原年报表四(农村经济基本情况及补充资料统计表之二)和表十、十一(年度集体资产管理分析表—补充情况表)的内容,因此取消年报中的上述三张表。 二、填报要求 (一)月度报表按月报送,每逢一个季度结束的当月报表作为季报报送,年末的季报随年报报送。各经联社(经济社)会计应于每月(季)后10日内将数据上报到镇(街),逢半年度和年度要提供文字分析;各镇(街)应于每月后15日内上报市农资办,逢半年度和年度提供文字分析。报表须有填报人、主管领导人签名以及填报单位盖章。 (二)资产负债表填报统计期末截止数,收益分配表和补充情况表填报本年累计数。 (三)增加月度报表后,经营性收支的核算要求不变。即经营性收支暂不要求每月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但每季必须计提。因此,月报中经营性收支类指标暂不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填报,按会计账面数填报即可;但季报中经营性收支类指标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填报。非经营性收支类指标的填报要求不变。 (四)每逢季报报送期,仍需填报《季度报表自审情况表》。 (五)各镇街2009年1月的月统计报表上报市的时间为3月5日前,2月的月报表上报市的时间为3月20日前,从3月起,仍要求在每月后的15日前上报。 三、注意事项 (一)月(季)度报表表式及指标解释的电子版可在农资办网站下载。为保证报表填报质量,各镇街应迅速组织村组会计对指标解释进行认真学习。 (二)统计报表软件仍在修改中,今年前三个月的统计报表暂采用EXCEL表的方式汇总上报,各镇村必须按要求完成数据的平衡检测工作。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