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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4/14 
 
各县(市、区)农牧局: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推动酒泉市农村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克服困难,积极开展财务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村审计在强化集体财务管理、保护农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农村审计工作的规定比较原则,农村审计工作中长期存在着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规范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审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在科学判断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基础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依法执政”的重大举措,为充分发挥农村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全面推动和规范农村审计工作,努力开拓农村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 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为贯彻落实好《办法》营造良好氛围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办法》的执法主体,首先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与新闻媒体广泛协作,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贯彻落实好《办法》,推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农业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在办公地点张贴《办法》;要结合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在财务公开栏等农民群众方便观看的地方,广泛张贴,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次要组织干部职工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在农村审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尽快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审计工作的水平。
    三、 加强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审计工作队伍
    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是农村审计工作的基础。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要在积极参加省上组织培训的同时,认真研究制定农村审计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争取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争取3年时间,完成对农村审计人员的轮训,达到每县拥有3-4名合格的审计人员,确保有一个不少于2人的审计小组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在稳定现有审计人员数量、提高素质的基础上,逐步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进入农村审计队伍,补充新鲜血液,带动农村审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 依法规范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要对照《办法》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寻找问题和不足,依法规范农村审计工作。
    (一) 建立计划制度。县级农村审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在当地电视广播和报纸上予以公布。按照《办法》的规定,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审计事项认真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修订,在保证农村审计按计划开展的前提下,增强审计的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农村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
    (二) 规范工作程序。审计程序是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审计质量的保障。《办法》对农村审计工作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在审计组的组成、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审计调查的进行、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 规范审计文书。省上将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审计文书格式标准,各级农村审计机构要依法规范使用审计文书,确保审计资料的合法有效。
    (四) 规范行使职权。《办法》赋予了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必要的计划立案权、调查取证权、资产封存权、强制改正权、审计结果公开权、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权等职权。审计机构在办理审计事项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权为民所用”的要求,既要充分利用《办法》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又要以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树立良好的形象,取得相关部门和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权。
    (五) 依法实施处罚。一是要明确处罚主体和权限。按照《办法》规定,农村审计的处罚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农村审计机构要纠正以往越权实施处罚的错误做法。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处罚的,审计终结后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书,由农业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建议书,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罚、处理。二是要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办法》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在审计处罚上,首先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处罚。其次要合理使用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研究细化问题类型,在处罚标准范围内情节、程度相同的行为,尽可能实现处罚力度一致,避免发生同一问题处罚过轻或过重的问题,体现处罚的公平合理,避免、减小审计风险责任。
    (六) 建立农村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首先要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在工作中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其次要通过农村审计规范化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防止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履行审计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保证农村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 规范财务审计,强化专项审计,不断提高农村审计的工作实效
    (一) 规范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农村审计的基础工作。《办法》实施后,农村审计机构要按照   《办法》的规定和“三年一轮审”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工作。要将财务审计工作与调查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做好审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争取通过轮审,摸清本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包括集体资产总量、集体经济收入、领导班子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等,掌握和积累第一手资料,便于明确农村审计工作的方向、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审计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 强化专项审计。农村审计机构要在做好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农村的各项改革,重点抓好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的专项审计。对于农民群众通过信访和举报电话反映的问题,都要详细记录,分类处理。属于农村审计的事项,农村审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对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全面推动和深入开展农村审计工作提供了契机,同时也对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村审计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学习宣传,努力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我市农村审计工作全面发展,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并将学习宣传情况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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